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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四、强化火灾防控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都要严密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坚决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各方面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的整治制度、程序和整治协调机制。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政府主要领导要予以协调实施。严密防范措施,严防滋生火灾隐患。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秩序。

  五、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一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投入纳入市政规划建设和建设项目概算、决算和审计,确保设计和施工安装到位。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二是积极培育社会职能,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发社会技术、社会教育、社区组织、社会保障、社会资金等社会资源,为政府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消防安全服务。要把消防监督管理大量的技术行为剥离出去,委托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依法承办,严格有序地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设计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认证等中介服务。三是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业主是消防安全的源头和第一责任主体,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同时要严加监督管理,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其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根据多元多成分业主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分类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教育、工业、文化、旅游、商贸、电力、石油、化工等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严格履行高效的系统管理职能。要督促各类业主落实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业主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火灾事故,严肃追究各种主体、各个层次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投入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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