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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一)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试生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并正在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手续的;
  (三)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未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属初次违反的;
  (四)未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属初次违反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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