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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汇缴企业申报纳税
  汇缴企业的成员企业应向征收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3份)和有关资料,经征收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留存、2份(纳税申报表)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1份留存,1份报送上一级企业。上一级企业也按成员企业的规定进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未经征收部门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不得汇总上报。
  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将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纳税申报表汇总形成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将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一式3份)、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有关资料,报本级企业(本部)的征收部门,按前述规定完成本级汇总纳税申报。
  汇缴企业将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本级企业(本部)的征收部门,经征收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留存、1份(汇总纳税申报表)交与汇缴企业。
  汇缴企业或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在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
  凭征收部门签字盖章的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本级企业(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出具本级企业的下一级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留存本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本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金额与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管理部门按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的金额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并按规定对少缴所得税款就地补税;不能按规定提供本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管理部门不得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下一级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税收法规核实其应税所得额,就地征税。
  五、做好汇算清缴服务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的内容和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和特点,安排和布置好企业汇算清缴事前和事中的纳税服务工作。要依托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所在地等场所,利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公布各类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报批和备案项目具体要求、各种报送资料名称和具体格式等等,尽量减少纳税人的延报、错报、漏报行为,切实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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