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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6〕5号 2006年1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资料申报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份,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1份),由征收部门统一受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经征收部门受理签字盖章后,将年度纳税申报表(1份)退还纳税人,剩余纳税资料由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处理、传递工作。
  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关联企业年度情况报告表”(附件)。关联企业的认定,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征收部门经审核发现纳税资料存在问题,应向纳税人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格式见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告知需要更正或补充的事项,随同纳税资料一并退交企业申报(代理申报)人员,由纳税人补正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
  二、纳税人税款退抵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代表签章”栏内明确多缴所得税款的处置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意见作相应处理;未明确处置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多缴税款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清算纳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情形的,应在清算前办理当期生产经营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清算,就其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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