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暂存乡(镇)征收机关征收的基金;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收入户除按月向县(市、区)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支付业务,也不得直接办理资金退付业务,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四条 基金支出户的主要用途:通过银行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结算;报销在县(市、区)以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按县(市、区)的规定对大病医疗费进行补偿。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也不得发生基金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四章 基金预算
第十五条 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县(市、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任务,由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经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县(市、区)卫生局应按照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以及管理要求,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县(市、区)卫生局将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送财政局审核,经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执行。财政局、卫生局要定期分析和调查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如遇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并按照基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局编制,经财政局审核,报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基金可划分为家庭帐户基金或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大病补偿基金,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县(市、区)风险基金,或不设家庭帐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