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以下简称参合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规范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政策,通过农牧民缴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资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参合农牧民医疗费实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筹集、管理,纳入本“县(市、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