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卫生、安监、民防、海事、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以下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沪部队、武警上海总队、国家有关部门驻沪单位、毗邻省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2.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市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由市应急委或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2.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3 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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