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公安、消防、水务、气象、地震、建筑、海洋、环保、交通、安监、供电、供气、海事、卫生、农业、金融、外事、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2 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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