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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3 工作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和培训
  5.2 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5.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上海特大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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