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5]28号)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明确卫生和教育部门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意识,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能。
二、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在本辖区的学校中开展对《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5号)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明确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学校要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规定》,充分发挥学生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作用,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三、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建立对学校食品卫生联合监督检查的协作机制,定期开展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学校食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责令学校食堂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吊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