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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城口县九重山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城口县
九重山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
(渝府[2006]20号)


市园林局:
  你局《关于申报九重山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渝园林文〔2005〕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城口县九重山风景名胜区为重庆市市级风景名胜区。
  二、请你局督促城口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尽快编制上报九重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工作方针,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指导,加强景区内森林、植被、文化遗址等方面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三、城口县九重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目前没有规划和在建的矿山、水利项目。在该景区内规划新建项目,应按程序报市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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