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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郊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撤制村、队数量不断增加,郊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队(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健全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的改革,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通过明晰股权,让农民享受股金分配,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新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有效监督机制。要通过改革,不断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各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改革的指导。
  三、严格资产处置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置撤制村、队的农村集体资产。凡符合条件需要撤制的村、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依法批准方可实施。各级政府处置已经依法批准进行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和市政府批转的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其事。在村、队撤制时,对国家尚未征用,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权属。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要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防止在撤制村、队时,把集体资产全部以货币形式分光。特别是要坚决制止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一撤就分,一分就光”的做法。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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