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筹资要求
1、逐年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总水平
目前未达到2004年全市人均筹资水平的4个区县,金山和南汇在2005年、奉贤在2006年、崇明在2007年底前要达到2004年全市人均筹资水平。已达到2004年全市人均筹资水平线的区县,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2、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
到2007年,各区县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占人均合作医疗经费的比例不低于40%,并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达到不低于2004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在2004年农民人均个人缴纳占人均纯收入1.3%的基础上,各区县可根据农民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逐年提高该比例,有条件的区县可提前达到或超过该比例。
3、加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2005〕46号)精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充分发挥合作医疗良好的筹资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加大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投入。从2005年起,各区县及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的资金与个人缴纳资金全市平均之比不低于1∶1。对未达到2004年全市人均筹资水平的区县,2006年区县及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的资金,应按2004年全市人均筹资水平匹配的部分先行到位。2007年后及目前已达到比例要求的区县,个人缴费缴纳的增量部分,政府匹配应达到1∶1。政府扶持资金主要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分担。从2005年起,市政府将根据2004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人均20元标准筹资,重点对困难区县的合作医疗资金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镇村企业职工参加镇保后,因镇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减少所产生的合作医疗筹资缺口,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求平衡,以确保农民享有合作医疗的实际保障水平得到稳步提高。同时,按照差别政策的要求,市级财政对经济较为困难的区县进行补贴。
按照沪府〔2005〕46号文件精神,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纳入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专项账户。
4、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在合作医疗筹资中的作用
企业、村集体应继续执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沪府〔1997〕13号)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区县政府要根据“民办公助”的原则,加大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统筹力度,保证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到位。
5、有关部门继续给予合作医疗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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