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


  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是本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本市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已近50年,总的效果较好,在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目前本市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增强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距,根据2005年全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合作医疗筹资政策
  (一)目标
  继续巩固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到2007年,郊区各区县(下称“各区县”)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都不低于2004年全市人均筹资水平,并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提高本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
  (二)原则
  1、政府引导、民办公助。郊区合作医疗以缓解农民大病经济风险为重点,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需求,由政府组织,通过支持和引导,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合作医疗覆盖率,通过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积极支持,逐步提高郊区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2、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根据区县不同经济状况和2004年合作医疗筹资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筹资水平已达标和未达标的区县,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缩小区县之间的差异,逐年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3、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市、区县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在保证参加者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县要根据合作医疗资金的承担能力,“以收定支”,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比例及补偿标准。
  4、循序推进,逐年提高。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关要求和合作医疗运行的情况,每年解决1-2个难题,通过“循序推进走小步”的方式,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郊区合作医疗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