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二)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是本届评奖年度内发表的。评奖年度前发表未曾获得社会科学奖、并被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艺术家。
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学者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学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