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组织评选2005年度
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活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表彰非公有制企业在就业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宣传先进典型,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评选2005年度“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中除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各类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的数量多,在新增城镇就业岗位方面做出较大功绩和贡献;
(四)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企业劳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近三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六)企业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七)企业无使用童工现象,无歧视女工现象,无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现象;
(八)企业的各项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所有职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因雇主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三、评选方式
(一)“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的评选工作,由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评选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日常工作由市工商联承办。
(二)根据全市地区间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名额采取统筹兼顾、差额分配的原则,保留30%的比例平衡远郊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