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修改)

  (六)相关的防灾、环境保护、绿化等专业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村屯建设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屯、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确定各项建设用地规模、用地布局;
  (三)确定集镇内部的道路系统(包括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座标、标高等);
  (四)布置供水、排水、供电、邮电、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
  (五)安排绿化、环境卫生、防灾等工程;
  (六)确定地面标高,安排地面排水工程;
  (七)安排近期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村屯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屯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村镇规划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
  (一)送审报告;
  (二)规划图、现状分析图;
  (三)规划说明书。
  第十六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屯、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要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