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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修改)

  (三)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五)办理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屯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的期限为十至二十年。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屯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体系;
  (二)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
  (三)村镇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
  (四)主要非农业生产用地的分布;
  (五)乡(镇)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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