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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必须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
  (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要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政府安排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方式,多渠道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纳入2006年安置计划。
  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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