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要求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政策、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有试点任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乡镇(街道)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3.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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