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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试点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肥东县,淮北市杜集区,亳州市蒙城县,宿州市桥区,蚌埠市龙子湖区、怀远县,阜阳市颍泉区,淮南市大通区、八公山区,滁州市琅琊区,六安市金安区,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巢湖市居巢区,芜湖市南陵县,宣城市宣州区、旌德县,铜陵市铜官山区,池州市东至县,安庆市宜秀区、怀宁县,黄山市祁门县进行,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6年1月)。建立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初步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2.实施阶段(2006年2月-2006年10月)。落实试点启动工作经费,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业务培训;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账,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2006年11月-12月)。收集、整理、汇总试点工作情况,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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