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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办发〔2005〕29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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