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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合议时,听证人员避开其他人员就相关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听证结论;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合议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的,听证举行机关在7日内将书面听证结论送达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事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合议时难以形成听证结论的,应呈报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或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信访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听证不能继续举行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三)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过程中,信访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可以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或听证申请的;
  (二)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信访的公民死亡或者信访的法人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录像、摄影和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机关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及时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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