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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听证的,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事项举行听证的,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5人以下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自己主张的权益举证;
  (四)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会;
  (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举行公开听证的,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信访人的亲属、邻居、同事等人员可以到场旁听。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了解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出席情况后,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宣布听证信访事项,宣布参加听证组成人员情况,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情况,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三)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员发表意见;
  (八)合议;
  (九)宣布听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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