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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听证。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适用依据,议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
  (二)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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