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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綦江县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綦江县古剑山——清溪河
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
(渝府[2006]19号)


市园林局:
  你局《关于申报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渝园林文〔2005〕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綦江县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为重庆市市级风景名胜区。
  二、请你局督促綦江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尽快编制上报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工作方针,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指导,加强景区内森林、植被、文化遗址等方面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三、綦江县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目前没有规划和在建的矿山项目,规划中的石龙水库项目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应确保不破坏景区资源。在该景区内规划新建项目,应按程序报市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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