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健康检查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要根据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项目安排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要将受检人员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计划,加强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监督管理,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核发健康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三、各用人单位,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化妆品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食品卫生和化妆品卫生培训,要按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普及卫生知识,不得安排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上岗从业,对其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卫生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健康检查单位和用人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全省健康证明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地不得自行印制、自行编号。各地所需的健康证明,请与省卫生监督所综合科联系(联系人:龙张玲、尹效华,联系电话:0731-4812739或0731-4812740)。
附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