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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项目,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确定主办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并建立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机关必须对保留的审批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和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权,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反馈机制和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加强对相对人是否按照审批时确定的条件、程序和范围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调整类行政审批项目的配套制度。

  调整后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管理职能和措施落实到位。

  对原审批项目需要下放或移交社会行业、中介组织的,要做好向下级机关、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等的移交工作,落实承接单位,保证监管到位。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规范管理。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下放和移交的审批项目,禁止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审批或权力上收。

  四、积极主动做好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经济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要注意与相关改革的衔接,力求整体推进,不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要结合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的透明化、公开化,确保社会和个人的知情权;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探索审批流程的改革和创新,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要结合机构改革,通过政府机关职能的调整和重新定位,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要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途径;要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明确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投融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事分开;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衔接,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把综合执法改革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部门还可以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结合起来,把调整后的审批项目与加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制约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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