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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省编办、省审改办要尽快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按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完成。各市、县(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对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报省编办、省审改办备案。

  二、依法依规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应认真清理不该审批的项目,能够取消的审批项目应予以取消。

  (一)行政许可项目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如确有保留必要的,要及时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加以设定,在省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出台前不得进行审批。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文件和省政府文件设立、且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项原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报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对涉及本系统的每一个审批项目,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和解决办法,并注意上下衔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部门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制定衔接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凡上级部门取消的审批项目,下级对口部门原则上应取消。

  三、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配套制度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是通过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配套制度。

  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均应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即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审批项目,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项目,要进行咨询论证。要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对有额度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项目的招投标运作,努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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