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进一步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省编办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和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项原则,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分类推进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继续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调整或取消。《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权限、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设定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存在的随意设置、运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也必须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
(一)要认真核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主要核对规范性文件原文有无明确、直接、具体的条款或表述,作为确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某一事项只是提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具体规定或明确表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在核对设定依据时,特别要注意近年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情况,已经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已经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以最新修订的文本为准。
(二)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可以通过《
行政许可法》第
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行政许可,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