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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的流通和报废车的监督管理。

  (七)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包括农村路面硬化后的事故多发路段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下长坡等危险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力度,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度、按计划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国、省道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点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2.新建、改建等级公路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八)完善县(市)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设施

  县(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公共交通建设要参照同类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指标组织进行。对尚未组织实施畅通工程的城区,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方案。2005年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制定相应的完善计划,报告本级政府。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城市主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与危险点段(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商业区等周边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其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分年度、按计划逐步完成。

  四、考核办法

  制定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

  考核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省、设区的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平安畅通县区”考评工作组,在省、设区的市政府的组织下,按照《平安畅通县区评价体系》及其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评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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