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在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交通法律和安全驾驶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车辆适时到有相应的资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在营运客车、大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安装行驶记录仪,200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率达100%,2006年底前跨设区的市运营的客车安装率达100%,2007年底前所有客车都装上行车记录仪。公安、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应用行车记录仪的监管机制。
5.从事客运的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将车辆分包经营的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把对驾驶员、车辆及其运行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
6.道路运输客运厂站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站车辆日趟检制度,做到出站不超载,发站和到站车辆的班线不在禁行时间通行禁行路段。在车站候车室或门口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和旅客安全知识,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
7.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驾驶员、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获得资质许可,车辆检验合格率达100%,落实日趟检制度,按国家标准要求喷贴危险品运输标志,罐车罐体质检合格,没有“大罐小标”。
(六)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的流通和报废车的管理
1.有关生产、销售企业不得违法生产、销售机动车产品(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
2.旧车交易所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守法诚信经营,收费合理。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规范经营,回收的报废汽车一律解体,“五大总成”部件全部销毁,不得向社会转让、销售报废汽车零部件。营运客车解体须有公安交警人员在场监督,解体记录须有公安交警在场监督的民警签字。
4.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信息,回收企业要建立汽车回收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公安、交通部门的信息共享。
5.杜绝报废汽车和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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