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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租赁车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阶段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20日。其任务是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准备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从2005年10月21日至2006年2月5日。其任务是审验资料,按规定程序核办《租赁汽车治安登记手续》。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从2006年2月6日至2006年2月31日。主要工作为查漏补缺、建档、检查、总结等。

  (二)租赁车经营单位、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市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注:目前市营运主管部门未核发营运手续)

  3.建立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4.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常住地址;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核办租赁汽车治安登记手续的要求

  1.提供租赁车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原件,审验后留复印件;提供租赁车行驶证原件,审验后留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租赁车公司登记表》;

  3.填写《重庆市租赁车情况登记表》;

  4.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租赁车治安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办租赁车治安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暂不办理治安登记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私人代步车挂靠租赁车经营单位的,一律不予进行治安登记。

  5.租赁车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以及合并、分立、终止;租赁车辆报废;更改租赁车型号、颜色,应当到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办理治安登记或者治安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租赁车过户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治安登记。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借、出售治安登记手续。

  (四)对违反政府规章的处罚

  从2006年3月1日起,将开展上路巡检巡查,对没有进行登记而用于租赁营运的车辆依照《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构建信息网络,完善防范体系

  针对诈骗租赁车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问题,各租赁车公司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完善防范体系,落实人防、技防措施,严密防范诈骗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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