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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5修改)

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自然遗迹和火山地质景观, 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和旅游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保护十六座火山锥体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包括伊通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西尖山、东尖山、团山、大孤山、东小山、小孤山、南尖山、馒头山、莫里青山、马鞍山、横小山;伊通满族自治县与公主岭市交界处的北尖山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与长春市南关区交界处的横头山;四平市二龙山水库内的万宝山、南蔡山、北蔡山。
  保护区以每座火山锥体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其范围和界线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凡进入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拟定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初审;
  (五)负责火山锥体的剥离整形和开发建设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科技资料信息档案;
  (七)设立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
  (八)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九)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见、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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