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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1对目前已经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在千方百计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
  2对目前仍有净资产、经营正常并有盈利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企业存量资产,吸收外资或民间资本,鼓励经营者、职工参股等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3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
  4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可依法部分或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也可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公开向社会其他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出售。
  五、主要政策
  (一)根据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国有商贸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在完成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可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黔府发〔2004〕16号文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企业债务处置等政策规定适用于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
  (三)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四)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额返还,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精神,各地政府和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和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以及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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