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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黔府发〔2005〕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5年底启动全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使国有资本从商贸流通企业中逐步退出。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
  四、基本程序和主要方式
  (一)基本程序。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3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改制企业方案审批程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严格依法处置企业资产。要充分考虑职工利益,妥善安置职工;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要积极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单位协商,努力维护债权单位利益。
  (二)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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