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患大病、重病和受灾的困难党员进行救助,由全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处),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人事)部(处),在摸清情况、统筹兼顾、及时救助的前提下,向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救助资金补助申请,管理办公室视资金筹集情况拟定方案报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批。
(二)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批同意后,管理办公室将救助金拨付给各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处),由该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处)按具体使用计划(方案)将救助金直接支付给需要救助的患病和受灾困难党员。
第十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提出“关爱党员资金”的使用计划,经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同意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使用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金的具体拨付,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通报、总结,督促各党委(党组)、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落实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单位组织(人事)部(处)上报的有关关爱党员工作申请报告,市级“关爱党员资金”下拨后的具体使用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处)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如本办法执行中上级党组织出台其他新的关爱党员工作要求,我市将结合本办法的执行实际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补充。
第十四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捐赠
(一)直接捐赠:捐赠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可直接到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进行捐赠并办理相关捐赠手续。
(二)邮寄捐赠:捐赠人可写明捐赠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将捐赠款、物邮寄至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
(三)银行捐赠:捐赠人可直接将捐款转账或电汇至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帐户,并将捐款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通过传真(邮寄)至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
(四)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收到捐赠人捐款、捐物后,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开具捐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