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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六)坚持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和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的用途:
  (一)对全市建国前入党(指1949年9月30日24时前办理了入党手续的党员。下同)的农村党员给予生活津贴补助。
  (二)扶助患大病、重病和受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
  (三)根据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年度收支情况,对于部分在关爱党员工作上存在资金困难的党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的发放:
  (一)本办法所指全市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是指党组织关系在昆明市所辖县(市)区,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为建国前入党的党员。
  (二)全市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的发放统一由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专户支出,生活津贴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1200元。
  (三)每年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组织所属支部(总支)统计上报符合条件的党员名册,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最后统一报送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
  (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批,由昆明市“关爱党员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拨付至党员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津贴发放至党员本人。
  (五)生活津贴由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按季度拨付给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按月拨付至党员本人。全市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的生活津贴从2006年1月起开始拨付。
  (六)确定发放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对象要坚持标准和程序,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定手续,确保党员生活津贴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到党员手中。对审核不严,错报、漏报或拖欠、截留、挪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享受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的党员去世,其津贴从去世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八)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被劝退、除名的党员,不得享受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生活津贴。已领取津贴的,从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被劝退、除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津贴。不合格党员转变为合格党员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解除处分后,次月起即可恢复享受生活津贴。
  第九条 扶助患大病、重病和受灾需要救助的困难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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