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负责审批、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人员和一线交通民警参加培训,确保所有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民警都接受一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
5.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完善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机制。要在各地政府处置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框架下,制定公安机关处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公安机关对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施救机制,规范剧毒化学品事故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事故的紧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行车秩序
在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同时,9月15日起,各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情况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规章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特别应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有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有无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检路查时,发现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有违反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将其引导到空旷、安全的地方进行处理。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扣留措施的,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由当事人,并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立即共同派员处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治安部门依法对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加盖所属公安机关的印章,对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违法处罚的程序实施。
四、完善危险化学品禁行区域、道路标志的设置
各地应将危险化学品禁行区域与道路标志设置现状和应规范与完善的任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报告,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5〕42号)的要求,将禁止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和道路标志设置工作与许可剧毒化学品通行线路的划定工作结合起来,将禁行与许可通行的区域和路线绘制成图表,并向社会公布,以便《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人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行驶路线。对因交通管理需要改变禁行区域与道路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对城市建城区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和道路标志的设置与完善工作,应按省公安厅原工作部署的期限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