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将填写好的《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接受委托凭证》(回执联)寄回委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依法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代为核发委托部门签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需变更通行线路和时间的,在依法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代为核发委托部门签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需要重新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代为交付委托部门签发的《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或者《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并告知申领人。
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分类归档。委托部门也应当将委托材料逐一予以分类归档。
(五)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核准和信息通报工作。行驶路线需要通过高速公路、跨越县(区)或设区市或跨省的,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审批表》(见附件五),通过信息系统或者传真方式,依法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核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在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通过信息系统或传真方式,将发证信息逐级往下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的单位,应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回执),通过数据库系统或传真方式,发回原填发通知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接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填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后,应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将发证信息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其他工作要求。
1.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工作,核发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六)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应签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各地原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统一用至9月15日止,到时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销毁。
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异地委托受理申请书》,由申领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式样,根据需要自行印制。《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核准表》,由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公布的式样与规格自行印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补充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数量逐级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在9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送厅治安巡警总队,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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