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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_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中小学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法定义务。学校在职教师在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兼课;寒暑假进行兼课的,需经学校批准。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使用中小学用书(教材及教辅资料)。中小学教材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定书目之外推行或变相推行中小学教材,更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材以外的学习资料。出版主管部门要确保中小学用书质量,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行为。物价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定价,确保学生权益。
  (五)各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学校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学校代收费,不得挤占、挪用学校杂费收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向学校收费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
  (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和管理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社会办学行为。各地要对非法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坚决予以取缔。国家机构、公办中小学校以及无。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国家机构在职干部和公办中小学校校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复读学校兼职或获取任何报酬。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等对待。
  三、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对违规办学的监督力度。严禁各级政府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禁以取录某几所重点大学为标准或单纯以升学率的高低评价奖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背办学政策规定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建立专项检查、督导制度。省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要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内容。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办法,健全机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聘请当地的教育专家作为监督员等,监督、促进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
  四、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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