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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5年11月2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学校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办学的现象仍然存在。建设和维护规范的办学秩序,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和谐湖南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用正确的教育观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负责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人事、财政、物价、出版、监察、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用先进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实践,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招生规定不得与国家和省招生政策相抵触,更不得干扰学校执行政策,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办班、授课、考试或举办竞赛等,确保中小学教学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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