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分类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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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名称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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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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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
│ │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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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混凝土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浇结│
│ │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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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
│ │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
│ │筋混凝土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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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木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屋、砖墙│
│ │、木柱建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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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结构 │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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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证 明)领证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共有权证号: 自 至 号
房屋他项权证号或抵押登记证明编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领证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的委托人。
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证明
编号:
房屋坐落:
商品房预售合同号:
抵押权人:
抵 押 人:
抵押建筑面积: 平方米
抵押价值: 元
借款金额: 元
年 月 日
附件二:
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
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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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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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坐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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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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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已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 件;其中原件 件。 材料清单如下│
│情况│: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申请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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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请于 年 月 日后,由领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受理通知单领取 │
│内容│ 证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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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单一式两份,房屋登记部门和领证人各一份。
填 表 说 明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由各区县分编。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房号或部位: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层数:层数分为地上、地下层数和所在层数;
地上、地下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
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5)竣工日期:填签发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无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填实际竣工日期。
(6)用途:房屋用途分为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使用用途。
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
(7)套数或间数:平房填间数,按自然间填写;住宅楼房填套数,其他楼房不填。
(8)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9)合计:填写间数、套数和建筑面积的总和。
申请书中房屋状况栏填不下的,在栏中注明:“详见房屋状况附表”,只填合计栏,其他房屋状况填写房屋状况附表,房屋状况附表的受理编号与申请书一致。房屋的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在说明栏填写,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表人处签名盖章,填写日期,日期应与申请日期一致。
5、申请人情况栏:
(1)单位名称或姓名:填申请人的全称;
(2)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3)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
(5)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6)联系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7)代理人:填所有权人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时,委托的受委托人姓名;
(8)申请人、代理人盖章或签名:加盖与所有权申请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6、申请日期: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意见
1、产别: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的八种产别,按产别分类附表中的一级分类(国有房产填二级类)填写:直管房产、自管房产、军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涉外房产、其他房产。
2、受理编号: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填写并与其受理编号一致。
3、受理日期:由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按收件的当天日期填写。
4、初审:由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初步意见,并注明日期。
5、复审:由登记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全面复核审查,提出确认产权的处理意见,并注明日期。
6、审核:由登记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进行审核,签注是否同意确权,准予发证的意见,并注明日期。直接核准的,由受理登记的人员签注。
7、简要项注记事项:主要注记收件审验和处理函件以及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产权问题。注记人必须填写注记日期并签字,以示负责。
8、设定他项权利摘要:
权利人姓名:填抵押权人名称;权利种类:填抵押;权利范围:填抵押房屋的部位及面积;权利价值;填抵押房屋的价值;他项权证号:填他项权证书号;设定日期:填登记核准日期;注销日期:填注销登记的日期。
9、证号:由发证经办人员逐项填写。
(1)所有权证号:填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
(2)共有权证号:填核发的房屋共有权证号;
其他栏目按照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填写。
三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3、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4、成交总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5、单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6、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7、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8、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9、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0、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买房人委托申请登记的,填受委托人姓名。
11、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12、买房人(受让人)、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其他栏目按照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填写。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
其他栏目按照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填写。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
转移类型:填写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转现售、经济适用 住房现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转现售、已购公房再上市销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存量房上市销售、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作价入股、法院判决、拍卖、其他等。
其他栏目按照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意见填写。
五、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他项权)注销登记审核意见
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夫妻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填申请双方外,其他按照房屋所有权初始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意见的填写说明填写。
六、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填写。
1、坐落:房屋抵押登记,按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填写;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买房屋的坐落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