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管理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4]17号 2004年1月16日)
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并董事会:
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健康发展,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200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们前期对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股东与关联企业投资入股信托投资公司等情况进行的摸底调查,一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信托投资公司应确保将《通知》内容及执行《通知》的要求告知所有股东单位及各位董事。各股东单位和董事应对是否知悉《通知》精神和执行要求填写回执加以确认,以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单位应对照《通知》第一、二条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见附表一至附表六,其中:附表二和附表四由股东单位填报,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填报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底),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经相关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附表及文字说明报我局。
三、凡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信托投资公司(指以固有财产入股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调整方案,报经信托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最迟于2004年3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局。信托公司应根据股权调整方案,尽快或在最近一次增资时予以调整。
四、不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股东单位(包括直接投资和以信托方式投资)应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按其章程所规定的程序积极研究制定和审议通过股权调整方案,并于2004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信托投资公司后,由信托投资公司转报我局。相关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董事会应督促有关股东单位根据《通知》规定及其制定的股权调整方案,尽快进行调整。
五、今后各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财产投资入股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该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情况,并保证以该信托财产所做的投资行为符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六、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季后7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所有股东单位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投资入股的情况(见附表四和附表五);该情况遇重大变动时应当随时报告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