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2005〕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国发〔2005〕34号文件精神的工作。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重包装、轻改制,重融资、轻回报,重脱困、轻发展等问题,既严重制约了我省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各地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发〔2005〕34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营造广东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提高质量。此项工作,在省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省国资委要主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督促解决;对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省经贸委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落实解决方案。
二、抓住重点,限期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款和违规担保问题。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违规担保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各地要对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本地上市公司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问题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清风险状况,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支持和督促有关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制订整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限期清退所占资金。全省务必在2006年底前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
三、综合监管,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防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证券监管部门要主动将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建立跨部门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协作体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危机上市公司托管机制,努力构建综合监管服务和风险处置体系,共同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
四、把握机遇,大力促进我省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目前正在进行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既是资本市场的制度性改革,又是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改革,将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把股改与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有机结合起来,依照市场规则大力支持、帮助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和资产质量,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上市公司尤其是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提高。既要用优质资源支持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又要抓好风险隐患大、业绩差的上市公司的重组,恢复其再融资资格和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推动业绩一般但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采用优质资产置换、重组等措施优化上市公司资产,增强其盈利能力,力争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有新突破,在培育上市资源上有新进展,在防范和处置风险上有新作为。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省金融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