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教育提供资助或捐赠。制定可操作的合理回报办法,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19.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建立财政贴息等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20.调整教育支出结构,财政性教育投入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和各级教育的重点建设项目。从保证发展的角度出发,有条件的地区应制定教师和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标准,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全额预算予以保证。
21.改革教育经费拨款方式,建立有效的财政拨款评估激励机制。逐步探索并建立与办学效益、办学质量相挂钩的教育投入体制;建立健全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以经费资助、重点建设项目等为杠杆的激励机制。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和对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发挥作用较大的学校采取倾斜政策,加大专项拨款的力度。
22.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校建设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学校办好实习实训基地、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和支持高校背景企业改制上市。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实行税收优惠,推进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的建立。
23.各类企业要按照《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收取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4.各级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的财政拨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对截留、挪用学费的市、县(市)政府,要追究其责任。
25.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援助机制。各级财政要共同筹措资金,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不让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援助机制。省、市、县(市)政府分别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学校学生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