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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7.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要限期从公办学校中分离出来,实现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校园校舍独立和教育教学管理独立。

  8.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大力推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多元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格局。坚持示范性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以上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行业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本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继续办好行业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应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对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省政府要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

  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进民间资金和民办机制,逐步扩大民办职业教育规模,提高民办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所占的比例。

  9.积极推进国有公办高校转制试点,选择专业吸引力强、生源充足、就业率高的高等学校进行整体转制试点。在对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的基础上,明确资产额度,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转制后的学校投资体制,可以成立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股份制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10.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吸纳社会资金,改变产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借鉴股份合作的方式,规范举办独立学院。对股份的转让要有严格的限制,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办学的盈余不能直接分红,在提取发展基金、公积金、风险基金后,对剩余的部分各产权主体可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11.推进办园体制改革,健全各类幼儿园的建园标准,积极引进外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按标准办园。各类幼儿园在实施体制改革中要保证幼儿教育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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