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落实政府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教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综合运用规划、法律、评估、拨款、政策指导、信息服务、质量监控等手段管理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要进一步落实高校独立法人实体地位,完善自主办学、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从强化政府统筹规划的职能入手,加大建设高教强省的力度,重点建设1至2所跻身全国前20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打造高等教育的旗舰,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的竞争力。各级各类高等学校都要树立明确的办学目标,进行科学定位。对那些目标明确、定位清晰的学校,政府在招生计划、经费投入、吸引人才等方面采取倾斜的政策予以支持。对那些目标模糊、定位不准的高校,政府可以在计划与规划中适当调减招生规模,减少经费投入。
5.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政府实施宏观指导管理,行业组织自律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
依法确定教育和其他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教育、劳动保障、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保障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建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公安部门参加的教育联合执法制度,对未经许可、未经法人登记的办学行为或者其他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6.建立评估、信息公告、监督和问责等制度,完善依法治教的保障机制。根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省级政府督导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地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教育财政投入的规定,把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把教育经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政府未能足额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和未能按照规定核拨教育经费,或者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上级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核拨或者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