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等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大力推行扶持就业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扩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逐步全部实行扶持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发放。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也应逐步提高,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以不低于1.5万元为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士兵培训中心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根据退役士兵就业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提高他们的竞争择业能力。各级安置部门和各级政府主办的就业介绍机构,要采取各种办法,广开渠道,努力为广大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退役士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清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树立现实的就业观念,发扬艰苦创业精神,自觉服从政府安排。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和规定,逐个单位、逐人进行落实,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