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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5〕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役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实行安排就业和扶持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予执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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